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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慶北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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동양사학회 동양사학연구 東洋史學硏究 第140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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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研究主旨在于研究秦代县廷以一般农民为对象征收租税,即,征收田租、刍稾税,以及户赋的具体征收方式和特征。本研究的主要论点如下。
    第一,秦代田租的征收对象是农民所占土地中除未垦田之外的垦田中,当年播种的“舆田”。即,“舆田”是垦田中除休耕地之外的耕地。另外,秦代田租的税率,除免税田之外,“舆田”的1/10被指定为“税田”,征收“税田”的全部收获量。
    第二,为实现征收全部收获量1/10的田租而确定的“税田”,并不是各户所占土地中的一部分,而是在考虑到耕种或是耕地质量的情况下,为了便于县田啬夫管理而任意指定的。
    第三,秦代县田啬夫与田(部)佐会根据收获时间,提前参与到已经指定的“税田’的收获过程,县廷派遣令史进行监督,确定“税田”单产,即,实施“取程”。此后,乡啬夫按照各户所占舆田的面积与事先指定的单产,估算和决定各户须要缴纳的“田租额”,并由里典与田典通知各户。
    第四,秦代的“户赋”与汉代算赋不一样,不是完全的“人头税”,而是按户征收的“户税”。但商鞅变法当时,通过“倍其赋”这一诏书可知,根据各户的成年男子数进行区别,逐户征收户赋。秦代的户赋以商鞅变法为契机,逐渐具有人头税的特征。
    第五,如《里耶秦简》所见,秦代迁陵县征收的“茧”这一形态的户赋,是为进献中央,地方行政机关私自征收的“献费”的一种。这虽然不是“正式户赋”,加之秦代并无“献费”规定,这就是以“户赋”为名目征收的“特殊户赋”。
    第六,根据国家律令征收的“正式户赋”是在五月或十月缴纳钱、刍,或是布,以成年男子一人为标准,一年的“户赋钱[户刍钱]”是32钱,一户如果有两个成年男子,那么其户赋便是64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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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UCI(KEPA) : I410-ECN-0101-2018-910-0013420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