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동양사학회 동양사학연구 東洋史學硏究 第70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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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초록·키워드

    本稿通過鹽運法的變化過程,檢討了明代(1368~1644)揚州的徽商成長?鹽商的過程,尤其着重于現有?究雖對徽商的成長因素作了多種說明,但對于同時期發展?揚州鹽商的山陵商(山西ㆍ險西商人)却考慮甚微的一點,考察了在揚州徽商和山陝商的力學關係變化的過程。
    隨着明代鹽運法的母體開中法的施行,主導揚州鹽運的商人就是山陝商。他們以?近北邊防禦線的地理優勢?基礎,在永樂年間以後通過商屯經營,能?有效參與邊餉的傳達。
    在明初、雖不能說完全沒有徽商參與鹽運,但比起山陝商、徽商的數量是甚少的。此後,多數徽商積極參與揚州鹽運,與弘治5年(1492)‘運司納銀制'的實施有密切關係。其結果,從‘報中’-‘守支’一‘市易’之一連過程讓同一個人負擔的開中法的原則被瓦解。其間由‘陰性地’進行的邊商(‘報中’擔當)ㆍ內商(‘守支’擔當)ㆍ水商(‘市易’擔當)的‘分業化’變?‘陽性化’。此給欲參與揚州鹽運的徽商打開了兩種進出途徑。一個是直接到揚州成?內商,一個是成?往返揚州和行鹽地的水商。尤其徽商從運司納銀制實施以前就積極參與‘市易’,能?擴大參與鹽運的契機械。
    山陝商以運司納銀制?契機,分化?邊商和內商。與富商大賈携家族遷往揚州相反,中小商人留在邊方,成?邊商。所以剛運司納銀制實施直後的揚州,自明初就具有鹽運經驗的數百家的山陝鹽商和少數‘後發走者’徽商一起組成內商。但至鹽運法急劇變化,開中法體制瓦解以前,揚州的鹽商界可視?是山映商主導的。
    但從嘉靖末期,??的反復入侵,鹽運法發生了急劇的變化。因從嘉靖5年被許可,嘉靖30年急增的流通‘餘鹽’的數量,從嘉?32年至隆慶元年實行的‘工本鹽’,從隆慶元年實行的‘河鹽’流通等原因,開中法被瓦解,鹽引疏通更加壅滯。在這種開中法瓦解,邊ㆍ內商的大部分沒落的狀態下,以河鹽的實施?契機,少數鹽商開始獨占鹽運的利潤。這些人就是被稱之?“?戶"的人,他們不是從外部進入的人,而是“內商之有力者",這‘少數’就是稱之??戶的商人群,他們通過奪取邊ㆍ內商的利潤,與水商勾結,擴大利潤的獲得。
    在這過程中,具有刮目成長的商人就是徽商。鹽運法瓦解的明中期以來,進出到揚州的徽商急增,到了萬曆年間,主要姓氏(黃氏ㆍ汪氏ㆍ吳民)家族的財?已超百萬兩。相反萬曆13年山陝商在揚州府學獲得14名分的商籍,試圖維持他們的旣得權,牽制徽商的勢力。如此至萬曆10年代還難分優勢,勢力均衡的揚州鹽商界,隨着萬曆26年(1598)稅使魯保的派遣,迎接新的局面。魯保的專橫對瓦解的揚洲鹽政給致命擊的期間,一部分徽商通過‘輸獻’,等方式,得到魯保的庇護,但多數山?商却沒落或離開揚州回到原籍。此後到了萬曆30年代,徽商在數量或外在勢力方面,都開始超越舊勢力?山?商。把如此變化的揚州鹽商界的版圖收容到國家體制內,把可以世襲排他性的特權(鹽窩)賦于有勢力的鹽商,從而打開鹽法‘商專賈'時代的就是萬曆45年的綱運法。這導致了至少至明末固定了萬曆30年代鹽商界版圖的結果,以此?契機,在揚州鹽商界,徽商的地位得以更加鞏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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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UCI(KEPA) : I410-ECN-0101-2009-910-0164624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