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초록· 키워드
本文從兩點出發,聯系20世紀30年代以來“中華蘇維埃的一系列婚姻條例”的變遷,考察1950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制定和施行過程。首先,從關於婚姻問題國家權力的意向與民間的應對這一曆史脈絡,考察婚姻相關法令和婚姻習慣的相互作用。其次,也關注1949年前後的連續性,對20世紀50年代進行考察。
1930年3月《?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婚姻法》和《湘?蘇區婚姻條例》公布以後,“革命根據地”、“抗日根據地”、“解放區”各時期沿襲下來,制定?公布了“中國共?黨的一系列婚姻條例”,共有26?。這些“婚姻條例”經曆了一定的變遷過程,其變遷的關鍵是是否容許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問題。規定“一方堅持離婚?可離婚”的1931年12月的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》和1934年4月的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》施行後,由於女性離婚訴求的增加,遭到慌張的男人們的排斥,因而援用《中華民國民法?親屬編》將“婚姻條例”中的“離婚完全自由”條款改爲“離婚的有條件認可”。鑒於此,面對無法?正保障“結婚和離婚自由”的現實,問題意識開始複蘇。在1946年4月修訂的《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》和1949年7月的《修正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》中,重新出現了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條款。1948年冬開始起草的1950年《婚姻法》是在相同脈絡下著手?制定的。
通過以上?述,第一,可明確了解1949年前後的連續性。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是延續1930年以來持續不斷的“中國共?黨的一系列婚姻條例”改訂過程而制定的。飽受離婚激增這一“現實”問題困擾?對此共同具有問題意識的人們不斷出現,同時破除陳舊的婚姻習慣、確保“近代的”婚姻及離婚自由的時代課題一直持續著。
第二,可知圍繞著婚姻問題國家權力意志和民間現實、婚姻相關法令和民間習慣相互緊密作用同時衍生出婚姻問題。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特征現象可整理爲以下兩點。
首先,需要指出的是,阻?“婚姻法”(國家權力的意志)的實現的?不是在中國學界常常被提起的傳統“封建”觀念殘餘。阻?婚姻法的實現的,不是由於封建勢力長期支配中國而不易消除的男尊女卑觀念,也不是膚淺和不著邊際的“傳統”觀念或習慣,民間慣行中內在的現實性利害關系才是抗拒婚姻法的。相比於依據先入之見或古板的觀念來行動,“慣行勢力”乃至“男性關系網”更從“離婚的激增”這一現實問題入手。比起觀念,“習慣”與“現實”的關聯更加緊密。
需要指出的?一特征是,圍繞婚姻問題,國家權力和民間、法令和現實之間,不僅僅存在沖突對立,也存在相對多的妥協和接納過程。關於傳統時期的婚姻習慣,從五四時期以來其弊端屢屢被提及,婚姻制度的這一“近代化”趨向在國民黨政府的《中華民國民法?親屬編》中也有相當程度的反映。特別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,關於家族和婚姻的新認識的提出是可能的,在這一背景裏包含了立足“家族主義”的“傳統社會”向個人中心的“近代社會”過渡的社會經濟性、構造性變化。1950年《婚姻法》的施行過程中,除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外的其?多種要素,?全憑父母做主的所謂“包辦”婚姻、被迫的婚姻、買賣婚、重婚、通奸、虐待等的廢除是比較容易貫徹的。
1930年3月《?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婚姻法》和《湘?蘇區婚姻條例》公布以後,“革命根據地”、“抗日根據地”、“解放區”各時期沿襲下來,制定?公布了“中國共?黨的一系列婚姻條例”,共有26?。這些“婚姻條例”經曆了一定的變遷過程,其變遷的關鍵是是否容許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問題。規定“一方堅持離婚?可離婚”的1931年12月的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》和1934年4月的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》施行後,由於女性離婚訴求的增加,遭到慌張的男人們的排斥,因而援用《中華民國民法?親屬編》將“婚姻條例”中的“離婚完全自由”條款改爲“離婚的有條件認可”。鑒於此,面對無法?正保障“結婚和離婚自由”的現實,問題意識開始複蘇。在1946年4月修訂的《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》和1949年7月的《修正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》中,重新出現了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條款。1948年冬開始起草的1950年《婚姻法》是在相同脈絡下著手?制定的。
通過以上?述,第一,可明確了解1949年前後的連續性。1950年的《婚姻法》是延續1930年以來持續不斷的“中國共?黨的一系列婚姻條例”改訂過程而制定的。飽受離婚激增這一“現實”問題困擾?對此共同具有問題意識的人們不斷出現,同時破除陳舊的婚姻習慣、確保“近代的”婚姻及離婚自由的時代課題一直持續著。
第二,可知圍繞著婚姻問題國家權力意志和民間現實、婚姻相關法令和民間習慣相互緊密作用同時衍生出婚姻問題。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特征現象可整理爲以下兩點。
首先,需要指出的是,阻?“婚姻法”(國家權力的意志)的實現的?不是在中國學界常常被提起的傳統“封建”觀念殘餘。阻?婚姻法的實現的,不是由於封建勢力長期支配中國而不易消除的男尊女卑觀念,也不是膚淺和不著邊際的“傳統”觀念或習慣,民間慣行中內在的現實性利害關系才是抗拒婚姻法的。相比於依據先入之見或古板的觀念來行動,“慣行勢力”乃至“男性關系網”更從“離婚的激增”這一現實問題入手。比起觀念,“習慣”與“現實”的關聯更加緊密。
需要指出的?一特征是,圍繞婚姻問題,國家權力和民間、法令和現實之間,不僅僅存在沖突對立,也存在相對多的妥協和接納過程。關於傳統時期的婚姻習慣,從五四時期以來其弊端屢屢被提及,婚姻制度的這一“近代化”趨向在國民黨政府的《中華民國民法?親屬編》中也有相當程度的反映。特別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,關於家族和婚姻的新認識的提出是可能的,在這一背景裏包含了立足“家族主義”的“傳統社會”向個人中心的“近代社會”過渡的社會經濟性、構造性變化。1950年《婚姻法》的施行過程中,除“離婚的完全自由”外的其?多種要素,?全憑父母做主的所謂“包辦”婚姻、被迫的婚姻、買賣婚、重婚、通奸、虐待等的廢除是比較容易貫徹的。
#중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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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혼인
#「중화소비에트공화국혼인조례」(1931)
#「중화소비에트공화국혼인법」(1934)
#「섬감녕변구혼인조례」(1939)
#「중화인민공화국혼인법」(1950)
#‘혼인법관철운동’(195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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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」(19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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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「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」(193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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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Chinese Soviet Republic Marital Rule(1931)
#Chinese Soviet Republic Marriage Law(193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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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(1950)
#The Movement Promoting the Marriage Law(195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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목차
- Ⅰ. 머리말
- Ⅱ. 1950년 「婚姻法」의 제정과 이혼 문제
- Ⅲ. 1950년 「婚姻法」의 시행과 현실
- Ⅳ. 맺음말
참고문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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