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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명지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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중국근현대사학회 중국근현대사연구 中國近現代史硏究 第 63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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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초록·키워드

    以下爲整理民國元年時期前後主張的“約法”內容:
    (A) 同盟會成立前孫文主張的“約法”
    (B) 同盟會 革命方略的“約法”
    (C) 民國元年的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”
    (D) 民國三年的“中華民國約法”
    (E) 中華革命黨的革命方略“訓政”時期的約法
    (F) 護法運動的“約法”
    6條“約法”中”, “中華民國約法”(D)是袁世凱爲了實行專制制定的約法, ?偏?“共和”思想,因此和其他”“約法”有本質上的區別。剩下的5條“約法”中護法運動的“約法”(F)是爲了恢複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”(C)的約法, 因此可以說是屬於憲法中的“臨時憲法”。剩下的(A)和(E)是屬於孫文的“約法”,雖然(E)的內容更加具?, 爲了實現“共和”, 引導人民的“約法”角度兩?約法擁有同一性。1924年《建國大綱》裏的“訓政”包含的內容更加?, 簡單說(A)和(E)約法上增加的(B)的升級形態。但是爲了引導人民的訓政這一点也是同出一撤。
    孫文堅信通過約法之治才能實現共和, 但是他沒有按照照革命方略實行革命的力量, 因此他妥協現狀主張了護法。?時的中國, 先不說實現共和的道路上需要引導人民走向自治的必要, 孫文自己沒能把革命方略和現實結合到一起。孫文一共3次在中國國內建立了自己的權力机?。前兩次爲?東軍政府和大元帥府, 兩者都是把護法作爲口?的權力。“軍政府”屬於孫文革命方略的第一階段, 但是兩次都沒能實現“軍政”。連“軍政”都不能實施的情況下談何約法, 談何訓政?沒有“力量”先不說, 他的革命方略沒能得到政界和人民的擁護和共鳴。對此孫文表示“行而知難”, 把責任推?給政界和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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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UCI(KEPA) : I410-ECN-0101-2015-910-0028222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