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저널정보
중국사학회 중국사연구 중국사연구 제52호
발행연도
2008.1
수록면
155 - 182 (28page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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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稿通過分析中國國際法的制定過程以及國際法的內容, 探討了淸末中央政府所指向國民國家的狀況. 一般應按法律來規定一個國家的‘國民’, 這種法律具體地叫作國際法. 在中國于宣統元年(1909年)公布了最早的國際法.該國際法不盡規定了受到此法律的國民,而且取得國籍或取消國籍, 幷很淸楚地記載了得到國籍的手續的過一些過程. 在這種意思上說, 中國的國際法已經注意到了國民國家應有所具備的國民資格和要求, 因此可以說該法律一定程度上具備了以法律所規定“國民”的標準, 則有着中國近代法的因素. 淸朝制定國際法的直接原因在于和蘭所統治爪哇華僑的要求. 原來淸朝不允許中國人的頭渡, 把他們看成威脅淸朝政府的勢力之一, 同時華僑也把他叫作‘天朝棄民’. 因此, 在海外的淸朝領事也將他們不承認中國公民而不保護他們. 不過對華僑的認識有了變化. 其變化從淸末政府派到海外的出使大臣奏書開始. 在奏書中得知在各國各知受苦的華僑眞相, 之後人們逐涉關心到華僑的問題. 与此同时當時淸朝愼重地考慮了華僑的具體的問題: 如仍持續放棄華僑的話, 可能造成一些資金的商人以及整個華僑社會由淸朝脫離, 或變成對抗淸朝反對勢力. 淸政府考慮到這些問題之後, 自然海外領事館的設置和功能內涵着旣有“華僑保護”又有“華僑監視”的兩個側面. 淸朝制定國際法過程是幷不順利的. 在海外領事的設置及與和蘭政府的協商之中遇困難. 在1907年公布了‘荷蘭新訂爪哇植民籍新律’(以下以‘新律’爲簡稱), 与此同时很快解決了围绕國際法一些問題. 從此後在蘭屬地的華僑國籍開始歸屬于和蘭. 1909年再制定而公布了‘大淸國籍條例’及‘大淸國籍條例施行細則’. 淸朝的國籍法採取了血統主義與屬地主義的折衝案, 根據國籍法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公民以及在海外的華僑, 均認定爲中國人. 從此, 淸朝以國籍法確定了近代國民國家的“國民”境界. 雖然淸朝制定國籍法之後不到1年, 就面臨着亡國的歷史命運, 因而自然而然國際法也變成了有名無實的狀況. 但是淸朝國籍法作为近代法仍是歷史上最早所確定“國民”境界的法律. 同時, 該法律對中華民國時期的國籍法的出現提供了骨幹及基礎. 在這點上淸朝國籍法仍具有一定歷史上的意義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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